- 索 引 號:QZ10101-1100-2025-00031
- 備注/文號:永政辦〔2025〕56號
- 發布機構: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2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永春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原《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春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永政辦〔2018〕14號)同時廢止。
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永春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完善我縣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福建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福建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泉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泉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永春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突發性事件應對有關法律法規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
當毗鄰縣(市)發生自然災害并對我縣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政府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時,可根據需要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好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3)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建立健全左右協同、上下聯動、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機制。
(4)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組織指揮機構
永春縣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縣防減救災委”),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統一領導、指揮、協調、監督全縣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及其他單位(以下統稱縣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主任:縣政府分管領導
副主任單位:縣政府辦、應急管理局,縣人武部
成員單位: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商務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水利局、文體旅游局、衛健局、市場監管局、城管執法局、工業園區管委會、供銷聯社、交警大隊、地震辦,縣消防救援大隊,縣總工會、團縣委,永春生態環境局、縣氣象局、國網永春縣供電公司、人保財險永春分公司、人壽財險永春分公司、人壽保險永春分公司、移動永春分公司、電信永春分公司、廣電網絡永春分公司、聯通永春分公司、鐵塔永春公司,各鄉鎮人民政府。
2.2 組織指揮機構職責
2.2.1 縣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永春縣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于縣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縣防減救災辦”),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縣防減救災辦主任、分管同志兼任副主任。負責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統計報送、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開展災情統計報送、會商核定、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縣有關單位加強與受災區域的工作溝通;
(3)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以及受災地區需求,并向縣有關單位通報;
(4)組織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上級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2.2 救災工作組職責
縣防減救災委根據工作需要,視情成立綜合協調、災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資保障、救災捐贈、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新聞宣傳等工作組,具體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從縣有關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按照災害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原則,本預案工作組與其他縣級專項應急預案工作組同步設置時,任務相近的工作組可結合實際予以整合,在縣防減救災委和縣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共同領導指揮下開展工作。
2.2.2.1 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縣政府辦、縣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城管執法局、交警大隊,縣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隊,縣氣象局。
主要職責:與縣有關部門和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銜接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研究制定災害救助相關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議;匯總上報救災措施及工作動態;督導檢查救災工作。
2.2.2.2 災情管理組
牽頭單位:縣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縣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水利局、統計局、城管執法局、地震辦,永春生態環境局、縣氣象局等。
主要職責:統計調查、核查評估、分析報送災情信息;派出有專家參與的災情核查工作組,現場核查評估災區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各類設施損毀情況;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災區現場影像等應急測繪保障。
2.2.2.3 生活救助組
牽頭單位:縣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縣工信商務局、民政局、財政局、住建局、城管執法局等
主要職責:指導災區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工作;制定落實受災人員生活救助相關政策措施;擬定應急期、過渡期等救災救助資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請和下撥救災救助資金;指導災區及時規范發放救災救助資金。
2.2.2.4 物資保障組
牽頭單位:縣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縣發改局、工信商務局、民政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等
主要職責:收集災區救災物資需求信息;向災區調運救災物資;視情組織開展救災物資緊急采購;申請和分撥中央、省級、市級救災物資;指導災區救災物資發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2.2.2.5 救災捐贈組
牽頭單位:縣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縣工信商務局、民政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縣紅十字會等
主要職責:根據需要啟動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協調社會公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和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災區救災捐贈款物發放工作。
2.2.2.6 安全維穩組
牽頭單位:縣公安局
成員單位:縣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縣人武部等
主要職責:組織調集警力馳援災區;指導并協同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現場、周邊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2.2.2.7 醫療防疫組
牽頭單位:縣衛健局
成員單位:縣工信商務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縣紅十字會
主要職責:組織衛生救援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向災區緊急調撥必要的醫療器械和藥品;檢查、監測災區和安置點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2.2.2.8 新聞宣傳組
牽頭單位:縣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縣政府辦、應急管理局等
主要職責:按照規定通過新聞媒體報道災情和救災工作,做好救災宣傳、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
2.2.3 縣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職責
永春縣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根據任務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確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順利完成。
(1)縣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救災工作新聞發布及宣傳報道工作,引導和管控網上有關救災輿論,承擔網絡輿情監測、搜集、研判和信息報送等工作。
(2)縣發改局:負責根據縣級有關救災物資的動用指示按程序組織調出;保障受災地區糧食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上級預算內救災救助資金支持。
(3)縣教育局:負責協調、指導受災地區做好受災學校學生和教職員工緊急轉移安置工作及災后復學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縣教育系統災害損失情況,協調有關單位做好災后校舍恢復重建。
(4)縣科技局:負責開展防災減災救災領域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為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提供科技支撐。
(5)縣工信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救災裝備生產供應,及時統計報告全縣重點工業災害損失情況;配合應急管理、救災物資儲備部門協調、指導災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應。
(6)縣公安局:負責受災地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受災地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按照應急響應等級,相應做好道路交通疏導和秩序管控工作,配合做好救災工作。
(7)縣民政局:負責指導受災地區將災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難并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及時納入臨時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圍,發動社會組織參與搶險救災、救災捐贈等工作。
(8)縣司法局:負責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法律咨詢等工作。
(9)縣財政局:負責救災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會同相關部門積極向上級申請救災資金,及時下撥縣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并開展監督、檢查,保證救災資金迅速到位。
(10)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開展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做好應急測繪保障,及時統計報告全縣地質災害損失情況,負責災后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協助縣發改局、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等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
(11)縣住建局:負責災后房屋市政工程建設管理,指導受災地區開展因災倒損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以及災后恢復重建工程的設計施工等管理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縣有關市政基礎設施災害損失情況。
(12)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協調救災人員及物資運輸保障,組織、指導、協調搶修損毀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保障重要線路暢通,及時統計報告全縣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災害損失情況,組織協調全縣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13)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重大動物疫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組織種子、消毒藥品等物資調撥,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后復產,配合縣發改局、市場監管局保障受災期間農產品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及時統計報告全縣農業災害損失情況。
(14)縣林業局:負責火災預防,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和火情早期處理等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縣林業災害損失情況,督促指導災后森林生態修復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15)縣水利局:負責汛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做好農村(社區)受災地區生活、生產水源保障,及時統計報告全縣水利基礎設施災害損失情況,組織災后防災減災水利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16)縣文體旅游局:負責指導旅游景區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縣文化和旅游行業災害損失情況。
(17)縣衛健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和心理危機干預等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縣衛生健康領域災害損失情況,組織協調指導全縣衛生健康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受災地區做好衛生防疫、飲用水衛生監督等工作。
(18)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發布預警預報信息,核定、報告、發布全縣災情,指導做好受災人員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會同縣財政局聯合向上級申請救災資金及救災物資,及時下撥上級救災款物,必要時,會同縣發改局開展救災物資緊急采購工作,會同縣有關部門協調救災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督促指導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負責職責內涉險公共區域安全防護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將涉險公共區域安全防護納入全縣應急聯動,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涉險公共區域安全防護救援協調聯動機制。
(19)縣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指導受災地區做好受災害影響期間價格監督檢查,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20)縣統計局:負責提供基礎統計數據,協助做好災情數據分析、匯總工作,配合縣防減救災辦做好其他統計工作。
(21)縣地震辦:負責及時報告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現場余震監視和震情分析會商,及時提供震后震情發展趨勢判斷,做好地震災害烈度評定,參與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和災情報告工作,參與制訂震區恢復重建規劃。
(22)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組織消防救援隊伍參加救災,協助屬地政府轉移受災人員。
(23)團縣委:負責協調青年志愿者開展應急救援、安全避險、突發疾病救護等技能培訓;有序引導共青團員、青年志愿者參與防災減災救災相關志愿服務工作,深入開展青少年防災減災救災教育。
(24)永春生態環境局:負責開展受災期間環境監測、發布相關環境信息,會同縣水利局、衛健局做好受災地區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測監督。
(25)縣氣象局:負責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為防災減災救災提供服務,組織重大氣象災害調查、評估、鑒定、發布及宣傳工作。
(26)縣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志愿者和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依法開展救災募捐和災害救助活動,參與傷病員救治、受災人員心理救援。
(27)各保險機構:負責開通理賠“綠色通道”,及時開展保險標的損失評估,簡化理賠申請手續,切實做好災害保險理賠服務。
(28)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職責:各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自然災害的救助工作及根據上級要求應對自然災害的各項全面工作。
(29)其他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2.3 專家組職責
與泉州市應急專家庫建立聯運支援機制,對縣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縣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3 災害救助準備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水利、地震、氣象等部門應及時向縣防減救災辦和相關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縣自然資源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縣防減救災辦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鄉鎮、工業園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視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鄉鎮、工業園區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災的群眾,做好救助準備;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情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指導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縣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提示群眾做好自救互救準備。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應急管理局,各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按照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要求和《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信息共享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縣應急管理局,各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發生。涉災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縣防減救災辦,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4.1.2 對突發自然災害,各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應在災害發生后第一時間內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災情(包括災害發生時間、災害種類、受災范圍、災害造成的損失等)和救災工作情況(包括已投入的應急力量、物資、裝備等,以及災區需求、主要問題、下一步工作措施),向縣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縣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應當在災害發生后的2小時內,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4.1.3 災情信息應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有關規定,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向市應急管理部門上報,做到“初報快、續報全、核報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行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后,若出現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難以確認的情況,應按照“先報后核”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 縣應急管理局牽頭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保險監管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4.1.6 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縣應急管理局,各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應嚴格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災情穩定后,縣應急管理局及時組織涉災行業主管部門和專家核查災情,及時上報。
4.1.7 對于干旱災害,縣應急管理局,各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應在旱情初顯時及時匯總報告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對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干旱災害每5日逐級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8 縣防減救災辦應健全災情會商制度,針對重大及以上自然災害,及時組織涉災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災情信息應及時通報縣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
4.2 災情信息發布
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以縣防減救災委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及時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以及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渠道發布信息。
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縣防減救災辦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后,應匯總發布自然災害救助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響應
災害發生后,各鄉鎮和縣相關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各司其職”的原則,根據災情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開展應急救災,做好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根據突發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縣級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Ⅰ級)紅色、(Ⅱ級)橙色、(Ⅲ級)黃色、(Ⅳ級)藍色。(Ⅰ級)紅色為最高等級。
5.1 Ⅰ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死亡或失蹤1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8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10萬人以上。
(5)上級防減救災委或縣委、縣政府認為需要啟動Ⅰ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縣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縣防減救災委報縣委、縣政府決定。必要時,縣委、縣政府直接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縣防減救災辦按程序以縣防減救災委名義下發啟動響應的通知,同時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并請求針對我縣災情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1.3 響應措施
縣委、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委托縣防減救災委主任組織協調縣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開展救助工作。縣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縣防減救災委召開會商會議,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開展救災。縣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實地開展工作。縣防減救災委安排工作組赴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指導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縣防減救災辦可先期派出工作組,赴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指導開展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縣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應每日向縣防減救災辦報告災情、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縣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匯總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需求,必要時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研判及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需求評估。
(4)調撥救災款物。縣財政局會同縣應急管理局統籌安排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根據災害發生發展趨勢研判,市級預撥資金不能滿足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實際需要時,向上申請市級救災資金、安排下撥縣級救災資金,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縣發改局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改局等有關部門緊急調撥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措施,監督救災款物使用。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物流保通保暢,組織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縣應急管理局迅速統籌調度縣內各類救援隊伍開展救災,積極幫助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督促相關企業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險恢復等工作。縣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縣人武部、武警中隊等單位根據縣政府安排,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縣應急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城管執法局、衛健局、市場監管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協助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妥善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縣衛健局、縣疾控中心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鄉鎮、工業園區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復災區秩序。縣公安局加強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縣發改局、農業農村局、工信商務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縣應急管理局、工信商務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生產等供應工作。縣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金融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工作。
(8)搶修基礎設施。縣住建局負責開展災后房屋建筑安全應急評估工作;城管執法局負責開展災后市政基礎設施安全評估工作;縣水利局負責組織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村(社區)應急供水工作;縣交通運輸局負責開展受損公路交通修復工作;縣工信商務局、國網永春供電公司負責開展電力應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縣工信商務局組織開展受災鄉鎮、工業園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縣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受災鄉鎮、工業園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開展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永春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對受災鄉鎮、工業園區開展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民政局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相關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統一向社會公布;縣紅十字會依法依規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縣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縣有關部門與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建立新聞發布和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媒體客觀報道。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縣防減救災辦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結果報送縣委、縣政府及市防減救災辦。縣防減救災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縣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縣防減救災辦及時匯總災害救助工作情況,按程序向縣委、縣政府及市防減救災辦報告。
5.2 Ⅱ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死亡或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3萬人以上、5.8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3000間以下或500戶以上、1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6萬人及以上、10萬人以下。
(5)縣委、縣政府認為需要啟動Ⅱ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2.2 啟動程序
自然災害發生后,經分析評估災情達到Ⅱ級響應啟動條件,縣防減救災辦提出啟動建議,縣防減救災委請示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后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5.2.3 響應措施
縣政府主要同志或委派縣防減救災委主任統籌協調縣級層面的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開展救助工作。縣防減救災委及成員單位應按照本預案“5.1.3”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5.3 Ⅲ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8萬人以上、2.3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或200戶以上、500戶以下。
(4)干旱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3萬人以上、6萬人以下。
(5)縣防減救災委研判認為需啟動Ⅲ級響應的其他情況。
5.3.2 啟動程序
自然災害發生后,經分析評估災情達到Ⅲ級響應啟動條件,縣防減救災辦提出啟動建議,由縣防減救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5.3.3 響應措施
(1)縣防減救災委主任或委派副主任統籌協調縣級層面的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開展救助工作。縣防減救災委及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2)縣防減救災委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措施,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3)縣防減救災委派出工作組赴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指導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4)縣防減救災委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動態發布相關信息。
(5)縣財政局會同縣應急管理局統籌安排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縣發改局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改局等部門緊急調撥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措施,監督救災款物使用;縣交通運輸局協調指導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快速修復救災物資、人員運輸重要通道,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6)縣應急管理局迅速統籌調度縣內各類救援隊伍開展救災,積極幫助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縣人武部、武警中隊等單位根據縣政府安排,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7)縣衛健局組織縣內衛生醫療機構指導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縣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金融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工作。
(8)縣級有關部門,協調指導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縣紅十字會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根據需要規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9)災情穩定后,縣防減救災辦指導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10)縣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Ⅳ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人以上、3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3萬人以上、1.8萬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00間以上、500間以下或50戶以上、2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要政府救助人數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5)縣防減救災委研判認為需啟動Ⅳ級響應的其他情況。
5.4.2 啟動程序
自然災害發生后,經分析評估災情達到Ⅳ級響應啟動條件,經請示縣防減救災委后由縣防減救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
5.4.3 響應措施
縣防減救災委副主任統籌協調縣級層面的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開展救助工作。縣防減救災委及成員單位應按照本預案“5.3.3”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5.5 縣級以下響應
當本級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或經會商研判達不到縣級層面Ⅳ級響應條件的,則由自然災害所在地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組織應對,超出本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應對能力時,請求縣防減救災委及相關部門給予援助。
5.6 啟動條件調整
(1)當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革命老區、民族地區、欠發達鄉鎮等救助能力薄弱地區,或災害對受災鄉鎮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2)啟動響應后,出現災情擴大、達到更高級別的響應標準時,按照相應響應程序提升響應等級。
5.7 響應聯動
上級對我縣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縣防減救災委立即依程序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對已啟動縣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Ⅳ級以上應急響應的,縣防減救災辦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發生自然災害的,應及時向縣防減救災辦和縣應急管理局報告。
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縣防減救災辦、縣應急管理局應向縣防減救災委相關成員單位和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通報,各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各相關單位視情形啟動本級本部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8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縣防減救災辦提出建議,由啟動響應的機構決定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縣防減救災辦立即部署開展災后救助工作,受災地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根據縣級救助指導標準、各級財政資金安排、需救助情況等,科學制定救助方案,明確具體救助標準,規范救助資金管理,有序開展各項救助工作,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1)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建立需救助臺賬,統計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2)根據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縣財政局會同縣應急管理局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縣應急管理局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4)縣應急管理局在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及時組織對救助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救助
災后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統籌兼顧、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科學重建要求,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農村住房災后恢復重建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6〕116號)和《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春縣農村住房災后恢復重建實施方案〉的通知》(永政辦〔2016〕139號)等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由縣政府負責指導,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組織實施,將農村住房災后重建與新型城鎮化建設、鄉村振興相結合,重建規劃與村鎮體系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提倡集中重建,鼓勵統規統建、允許統規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導到城鎮購買住房。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群眾自籌、社會幫扶、政策扶持等多種途徑籌資。集中重建的建設項目應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外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防災減災要求。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2.2 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農村住房保險等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泥石流溝口和易發洪澇的低洼地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嚴禁在行洪道周邊建房。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4 對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縣應急管理局按照應急管理部、財政部《因災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工作規范》《福建省農村住房災后恢復重建實施方案》和我縣有關政策規定要求,組織受災地區開展倒損住房核定工作,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 根據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財政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縣財政局會同縣應急管理局按照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經縣政府批準后下達縣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對上級對我縣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縣財政局、應急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申請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6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縣防減救災辦及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受災地區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縣防減救災辦收到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上報的績效評價情況后,通過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2.7 縣住建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縣自然資源局組織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受災地區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2.8 由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縣防減救災辦加強統籌指導。
6.3.2 縣應急管理局每年9月開始組織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開展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并會同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赴受災地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明確全縣需救助人員規模。
6.3.3 受災地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會同縣級應急管理局應當在每年10月中旬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縣委、縣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級應急管理局備案。
6.3.4 根據受災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應急管理局的資金申請以及全縣需救助人員規模,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提出資金補助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及時下達縣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困難。縣財政局、應急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申請上級冬春救助資金。
6.3.5 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民政局等有關部門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縣發改局、財政局等部門組織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縣發改局(糧儲局)確保糧食供應。必要時,縣應急管理局、財政局、發改局(糧儲局)聯合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糧儲部門申請調撥救災物資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資源保障
(1)縣、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2)建立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工信商務、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消防救援、氣象、電力、紅十字會等各方面專家隊伍,重點開展災情會商、災情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建立覆蓋縣、鄉鎮、村(社區)的三級災害信息員隊伍,明確各級災害信息員配置,設立災害信息員A、B角,鄉鎮災情管理工作由具有應急職能的機構承擔,村(社區)、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災害高風險地區要適量增配,落實災害信息員分級培訓制度,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災害信息員培訓,確保各級災害信息員每年度至少參加一次專題培訓。
(4)縣防減救災辦根據工作需要從各有關單位抽調業務骨干參加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7.2 資金保障
縣民政、財政等部門積極爭取省、市級救災資金,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福建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安排縣級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分級負責、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救災資金分配使用機制,督促各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1)縣委、縣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2)縣級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縣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專項用于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
(3)縣財政局、應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災資金預撥工作機制,根據災情發展和救災工作進展,按照及時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則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資金需要。災情穩定后,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縣發改局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縣級預算內投資。
(4)縣委、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3 物資保障
合理規劃、建設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庫,按照國家《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
(1)縣、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根據行政區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充分利用現有儲備倉儲資源,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合理規劃、建設本級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完善儲備庫(點)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
(2)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或儲備計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Ⅱ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自然災害救助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優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依托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臺,完善重要救災物資生產企業數據庫,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緊急采購供應、應急征用和補償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配備運輸車輛裝備,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提升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合作,探索推進救災物資集裝單元化儲運能力建設。
(4)對照《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應急搶險救災物資保障體系和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國防減救辦發〔2024〕13號)附件(地方各級應急物資儲備指導目錄)要求,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鼓勵和引導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自然災害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5)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征用補償機制。
7.4 交通運輸保障
(1)交通運輸部門強化緊急情況下災害救助所需交通工具保障能力,做好人員、物資、設備緊急運輸工作。
(2)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加強緊急情況下交通運輸管理,指導、協調相關單位為災害救助提供交通秩序和線路保障,保障災害救助車輛優先放行、快速通行。
7.5 裝備和設施保障
(1)縣委、縣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社區)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2)縣委、縣政府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依據相關技術標準,結合轄區人口數量、分布等情況,利用學校、公園、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等,設置統一、規范、明顯的標志。
(3)災情發生后,要及時啟用縣級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人員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低洼易澇區等,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6 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運營部門應加強縣、鄉鎮、村(社區)三級公共通信網絡建設,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合理組建應急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及時準確掌握自然災害信息。
(2)加強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應用,加強應急通信網絡建設、管理,確保各級黨委和政府、軍隊有關指揮機構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7 社會動員保障
發動社會力量開展救災捐贈,建立完善對口支援機制,充分發揮基層的重要作用。
(1)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2)加強救災捐贈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對捐贈者的查詢,按照“誰接收、誰反饋”的原則,政府部門和公益慈善組織應當如實、詳細地反饋捐贈款物使用情況,接受捐贈者的監督。
(3)完善非受災地區支援受災地區、輕受災地區支援重受災地區的自然災害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4)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5)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開展相關活動。
7.8 科技保障
(1)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網絡推進縣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指揮系統建設,完善減災救災技術裝備建設,提高減災救災能力。
(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消防救援、氣象等部門充分運用自然災害風險普查成果,進一步補充完善全縣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3)支持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發,加強對先進應急裝備的跟蹤研究。
(4)建立健全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防災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及時向公眾發布災害預警信息。
7.9 聯動保障
縣防減救災辦會同縣有關部門加強與相鄰縣(市)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動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預警、應急救災協調聯動機制。
7.10 宣傳和培訓
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應急科普宣教工作,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筑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8.1.1 自然災害: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等水旱災害,臺風、冰雹、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
8.1.2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8.1.3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利、地震、自然資源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方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作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8.1.4 自然災害救助:指對因自然災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人員給予的臨時性、階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對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給予的撫慰。
8.1.5 緊急轉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區域內因遭受自然災害或可能遭受自然災害,導致不能在現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進行安置并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數量(含非常住人口);安置類型包含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
8.1.6 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后,住房未受到嚴重破壞、不需要轉移安置,但因災造成當下吃穿住等出現困難,不能維持正常生活,需要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數量(含非常住人口)。
8.1.7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獎勵與追責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表揚)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演練
根據“5.12防災減災日”等活動主題,縣防減救災辦協同縣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4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防減救災辦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按照程序報縣政府審批。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縣應急管理局備案。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5 救助款物監管
縣級財政、民政、應急部門要對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有關鄉鎮、工業園區管委會和部門要積極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8.6 預案解釋
本預案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應急局會同縣防減救災辦負責解釋。
《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自實施之日起,本預案內容如不符合新條例規定的,以新條例為準。
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類型突發公共事件,縣委、縣政府根據需要可決定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8.7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十年。
9 附件
1.永春縣自然災害救助流程圖
2.應急物資儲備明細表
3.縣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聯系電話
4.應急救援電話
5.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單位、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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