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0101-0200-2021-00022
- 備注/文號:永政〔2021〕9號
- 發布機構: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15
永政〔2021〕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永春縣關于加快推進民宿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永春縣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永春縣關于加快推進民宿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鄉村振興和全域旅游戰略,充分發揮我縣鄉村旅游資源優勢,規范民宿經營行為,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民宿業持續健康發展,助推全域旅游發展,根據《福建省旅游條例》、《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065-2019)、《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依照遵循經濟規律、發揮基層創新精神及審慎包容的原則,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民宿基本要求
(一)民宿定義。本意見所指民宿是指在永春縣鄉鎮、村莊,經營者利用村民自有住宅、集體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結合當地人文、自然、生態、環境及農林牧漁生產活動,經整體設計、修繕和改造,使得建筑、配置和服務具有鮮明文化特色,民宿主人參與接待,為旅游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住宿設施。
(二)基本要求
1.民宿用地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經營民宿用房須具有合法產權或建房手續完整,租賃手續齊全;
2.民宿原則上為獨立式建筑, 單棟房屋建筑層數一般不超過4層,建筑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
3.民宿客房數量不少于5間(套)、不超過 14間(套),床位數在30床位(含)以內(大床房以兩床位計算);
4.單棟建筑層數、建筑面積、客房數量超過上述規模的按照旅館業管理辦法執行。
(三)下列房屋不得作為民宿使用
1.違法建筑;
2.建筑物的地下樓層;
3.建筑質量不達標的房屋;
4.位于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房屋;
5.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的建筑;
6.其他不適宜建設民宿的地點或事項。
二、重點扶持發展民宿區域
1.省、市鄉村旅游休閑集鎮;
2.省、市鄉村旅游特色村;
3.國家A級旅游景區周邊的村落。
三、發展目標
到2022年底,力爭培育1-2個民宿村(區),普通民宿達20-30家(其中精品民宿10家),民宿客房數量達400間(套)以上,實現民宿從零散到規模發展,推動民宿規劃更加合理、發展更加有序、產品更加豐富、特色更加鮮明、服務更加規范、市場體系更加健全,提升全縣民宿接待能力和服務水平。
四、管理權責
1.民宿業主。民宿業主是該民宿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民宿經營的安全、衛生、環境等各項職責。
2.民宿所在地鄉鎮。所在地鄉鎮是民宿管理的主要責任單位,負責受理民宿備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向縣民宿發展協調小組推薦民宿參評精品民宿。
3.永春縣民宿發展協調小組。負責民宿發展過程中重大事項的決策及管理過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問題的協調和處置,以及對精品民宿的評定和指導。
五、辦理流程
(一)普通民宿
1.提出申請。民宿業主經所在村同意后,向屬地鄉鎮政府提交民宿建設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民宿選址、建筑規模、產權情況、建筑平面圖及周邊環境情況等)。
2.初步審核。所在鄉鎮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房屋產權是否明晰、是否存在地質災害、是否符合城鄉規劃、房屋建筑是否安全等情況進行核查。鄉鎮核查后,報縣民宿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縣民宿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協調會,出具民宿建設意見。
3.辦理規劃手續。民宿業主委托有相關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設計,設計完成后提交所在鄉鎮政府。
所在鄉鎮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邀請規劃、建筑、結構、消防等專業專家對民宿規劃設計進行評審。民宿規劃設計和改變房屋立面的,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辦規劃手續。
4.辦理開工手續。投資額100萬元以上且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民宿,民宿業主向縣住建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竣工后民宿業主進行施工驗收,再向住建局申請竣工驗收備案。
投資額10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的民宿,無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竣工后民宿業主進行施工驗收,再向所在鄉鎮申請核驗備案。
5.鄉鎮核驗備案。民宿建設完成后,民宿業主填報《永春縣民宿經營申報核驗表》,并經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后提交屬地鄉鎮政府,所在鄉鎮政府根據民宿實施意見要求,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核驗備案所需材料如下:
①《永春縣民宿經營申報核驗表》一式三份;
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二份;
③民宿建筑的產權證明或住宅合法合規證明復印件,租賃經營的還應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各一式二份;
④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民宿,提供住建局出具的房屋質量和消防安全合格證一式二份及消防公眾聚集場所告知承諾公示結果;無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民宿,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檢測機構出具的經營建筑房屋結構安全可靠性檢測鑒定報告和消防安全檢測鑒定報告一式二份(具體要求詳見附件3);
⑤原始照片、建筑立面設計方案、裝修設計效果圖一式二份;
⑥標明經營場所各層出入口、內部通道、客房等功能區分布的平面示意圖,以及監控、消防等技防設施安裝位置的平面示意圖一式二份;
⑦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和員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記錄一式二份;
⑧民宿內外景照片至多10張(照片需組圖,WORD格式彩打或沖印為七寸照片,黏貼在A4紙張上,均需備注照片所示內容,含建筑外觀全景圖、公共休閑區圖、不同客房房型圖、3種類別鄉土文化體驗介紹或現場圖片一式二份)。
6.部門聯合核驗。鄉鎮核驗備案后,提交縣民宿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縣文體旅游局牽頭組織縣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衛健局、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進行聯合核驗,核驗合格后提交縣民宿發展協調小組研究。
7.辦理相關證照。民宿業主憑《永春縣民宿經營申報核驗表》,“**民宿”名稱向縣市場監管局、衛健局申報《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向公安機關備案,并簽訂治安管理責任狀,安裝旅客入住登記系統和二代身份證讀卡器。
8.授予標識牌。完成證照辦理后,由民宿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授予“永春縣XX民宿”標識牌。
9.現存民宿參照以上第5、6、7步程序執行。
(二)精品民宿
①民宿業主經鄉鎮推薦后填寫《永春縣精品民宿申報表》,上報縣民宿發展協調小組;
②縣民宿發展協調小組組織專家對鄉鎮推薦上報的民宿進行評比,評比方案另行制定;
③對獲評文旅部認定的國家丙級及以上民宿或評定為精品民宿的,縣民宿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授予“永春縣精品民宿”標識牌。
六、扶持政策
(一)政策扶持。對民宿及民宿示范村(區)的政策扶持,具體措施如下:
1.鼓勵依法流轉農村集體閑置用房、古厝、古宅,以長期租賃、租讓結合等方式供應鄉村民宿項目建設。
2.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和開發金融產品,加大對民宿項目的信貸支持。
3.鼓勵縣內外人才投身民宿發展事業,對在永春投資或從事特色精品民宿項目經營管理的高層次人才,參照縣高層次人才獎勵。
(二)資金扶持。縣財政每年安排民宿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扶持民宿設計、基礎配套、消防設施、宣傳營銷、評級創優等。具體獎補標準如下:
1.鼓勵民宿業主在進行民宿改造前進行規劃設計(包括建筑設計、內部裝修設計、周邊環境設計、消防設計),并按規劃設計完成建設后,給予規劃設計費的50%進行獎補,最高不超過5萬元。
2.對普通民宿給予每間客房5000元一次性補助。
3.對精品民宿給予一次性補助15萬元。
4.對獲評文旅部認定的國家甲級民宿標識、國家乙級民宿標識、國家丙級民宿標識的民宿一次性獎勵100萬、50萬、30萬。獎勵資金按照5:3:2的比例分三年兌現。
5.對入駐“暢游永春APP”旅游平臺,通過平臺銷售,年營業達1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
6.鼓勵發展民宿示范村(區),即具有6家以上民宿接待點、總床位超過150個(大床房按照2個床位進行計算)且有精品民宿3家以上的村莊或區域,給予村集體一次性補助100萬元,用于轄區內公共消防(微型消防站)、停車場、給排水系統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該資金由鄉鎮牽頭申報,并專款專用于民宿示范村(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建設。
以上獎勵資金,同一經營形態不能因為經營業主的變更而重復申請;對已經享受相應等級補助的民宿,提升為更高等級的民宿后,在原有補助的基礎上,獎勵差額資金。
七、法律責任
1.縣民宿發展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每年組織1-2次對精品民宿的聯合檢查活動,加強對精品民宿的指導。所在地鄉鎮是民宿(含精品民宿)管理的主要責任單位,要加強對所在地民宿的日常監管工作。
2.民宿房屋所有權者對經營場所負有安全監督責任。民宿業主對經營區域內的安全負責,實行“一客一登記”制度,并上報所在鄉鎮派出所備案;要為游客統一購買人身意外險,對游客活動中可能出現危險的情況負有提醒告知義務,存在安全隱患區域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3.當發生突發事件時,民宿業主須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報告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縣民宿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和縣級相關部門。
4.民宿業主應當依法經營,規范管理,文明服務,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職能部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予以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對于違規違法情節嚴重的,將停止該民宿經營活動,并不得再申請經營民宿。
八、附 則
1.本實施意見由縣民宿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4月30日起實施,試行二年。
附件:1.永春縣民宿發展協調小組成員及各成員單位職責
2.永春縣民宿經營申報核驗表
3.永春縣民宿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備案須知
4.永春縣民宿經營治安管理責任狀
5.永春縣精品民宿申報表
6.獎補資金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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