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如下:在2025年11月15日監督抽檢中由泉州欣藝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在淘寶上待售的“卡通造型棉花糖(非夾心型)”(抽樣單編號:DBJ25330300320133989ZX;檢驗報告:№DBJ25330300320133989ZX)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2025年12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檢驗報告》,并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情況如下:1.現場未發現不合格《檢驗報告》中的涉案產品“卡通造型棉花糖(非夾心型)”(生產日期2025-11-15)。2.當事人現場提供涉案批次產品的生產投料記錄、出廠檢驗報告單、供貨清單等材料。3.當事人現場檢查當事人食品添加劑倉庫和涉案“誘惑紅”食品添加劑的購進和使用記錄。2025年12月31日,當事人向涉案批次產品抽檢單位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檢測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2025年12月31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當事人的復檢申請;2026年1月23日收到涉案批次產品的不合格的復檢《檢驗報告》(編號:ZW202600763)。
2025年12月19日,當事人在收到銷售商反饋不合格信息后,當即向銷售商發出召回通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共召回涉案不合格批次產品39包,被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當事人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及參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SP-3“從輕情節: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其他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2.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理如下:沒收違法所得205元;沒收依法扣押的涉案產品39包;罰款50000元。
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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