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開展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工作,加強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聲環境質量管控,推動永春縣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是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有力抓手。2022年6月,新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2023年1月,《“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指出結合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噪聲敏感建筑物布局等,開展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工作,各地可根據聲環境管理需要,開展先行先試。2025年7月,泉州市永春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技術單位根據《泉州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工作指南(試行)》開展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編制相應的劃定方案。
二、目標任務
《劃定方案》旨在建立健全我縣噪聲污染防治管理體系,進一步改善和提高聲環境質量,通過提升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可操作性,精準管控安靜需求區域,從而改善“達標擾民”等突出環境問題,最終實現城市聲環境質量的全面改善與宜居水平的顯著提升。
三、主要內容
本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前言、適用范圍、劃分依據、劃分原則、劃分結果、劃分說明、管理規定、附圖及附表等部分。
(一)適用范圍:本方案適用于《永春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中明確的中心城區范圍,即石鼓鎮、五里街鎮、桃城鎮、東平鎮、東關鎮、岵山鎮6個鎮,總面積75.06平方千米。其中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的確定,重點在石鼓鎮、五里街鎮、桃城鎮城市建成區開展。
(二)劃分依據: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質量標準》《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泉州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工作指南(試行)》等文件。
(三)劃分原則:明確方案以現狀優先、邊界清晰、便于管理、適時調整為劃分原則。
(四)劃分結果:確定永春縣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結果,方案共劃分6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劃定面積0.4196平方千米。
(五)劃分說明:本次劃分以2023年度的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結合最新遙感影像圖及現場調研結果進行劃定;劃定區域范圍內已明確用地性質分類,但尚未建設地塊,按照其最新使用功能進行劃分;本次劃分工作重點針對聲環境功能區劃范圍內學校、醫院、機關團體等區域進行劃分。
(六)管理規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執行;噪聲污染防治職責分工按照《泉州市噪聲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23-2025年)》《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泉政辦〔2022〕46號)執行。
四、政策期限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國土空間規劃和用地現狀劃定,后續將根據中心城區用地變化情況、聲環境功能區調整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五、注意事項
(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第八十八條有關規定執行。涉及違法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部門職責分工根據《泉州市噪聲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23-2025年)》《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泉政辦〔2022〕46號)中涉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相關條目進行職責分工。
(三)針對本次劃定工作暫未劃入且經查證屬于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可參照上述文件中相關管理條目進行管理。
(四)若因建筑物屬性、用地性質或規劃發生根本變化可實施動態修編,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調整程序參照劃分方法執行。
(五)本方案未盡事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相關規定執行。
六、關鍵詞詮釋
(一)噪聲敏感建筑物
指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
七、政策咨詢方式
泉州市永春生態環境局:0595-2387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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