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及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通知要求,現將“泉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福建青元金屬有限公司新增配套表面涂裝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審批決定情況予以公告,公告期為2026年2月6日—2026年2月12日。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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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環評〔2026〕表2號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福建青元金屬有限公司新增配套表面涂裝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福建青元金屬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由泉州市華大環境保護研究院有限公司編制的《福建青元金屬有限公司新增配套表面涂裝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收悉,經組織專家函審,現批復如下:
一、擴建項目位于泉州市永春縣下洋新材料產業集中區,擬對廢鋁再生循環利用項目增加配套鋁鑄件表面涂裝線(涉及電泳、噴粉及噴漆工藝),涂裝規模為:年電泳表面積65萬m2,年噴漆表面積10萬m2,年噴粉表面積10萬m2。具體建設內容、平面布置、設備型號、生產工藝等以《報告表》核定為準。
根據《報告表》評價結論及專家函審結論,項目符合產業政策、泉州市“三線一單”動態更新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項目建設和生產在全面落實《報告表》及批復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環境風險可防可控的前提條件下,經綜合考慮,我局同意《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以及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你公司應認真對照并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對策措施,并重點做好以下環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項目預處理中工藝槽、電泳清洗槽、水簾柜、廢氣噴淋塔用水定期更換產生的廢水經“調節+混凝沉淀+多級過濾+低溫蒸發濃縮”處理后回用,不得外排?;赜盟|標準參照執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24)表1中“工藝用水”標準。項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
2、大氣污染防治。項目應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廢氣治理及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各類廢氣的收集率、處理率及排氣筒高度應達到《報告表》提出的要求,確保項目大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項目預處理生產線應密閉,酸洗廢氣和鈍化廢氣經集氣罩收集后經堿液噴淋塔處理,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1)排放。項目靜電噴粉應在專門的噴粉作業柜內進行,除軌道進出口外噴粉房應保持密閉。噴粉粉塵通過噴粉柜自帶濾芯回收后,經袋式除塵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2)排放。噴漆廢氣經“水簾柜”后與噴漆固化、噴粉固化、電泳及固化廢氣一并經“水噴淋+干式過濾器+兩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3)排放。
項目廢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報告表》提出的控制標準及要求,其中預處理廢氣的硫酸霧、氟化物、氮氧化物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氨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標準。噴粉廢氣的顆粒物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噴漆及固化、噴粉固化、電泳及固化有機廢氣中的顆粒物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非甲烷總烴執行《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表1相關標準限值。顆粒物、硫酸霧、氟化物、氮氧化物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相關標準限值、氨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相關標準限值。非甲烷總烴廠界、廠區內監控點濃度限值執行《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1783-2018)表3、表4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附錄A的表A.1標準限值。
3、噪聲污染防治。廠區內應合理布局,選用低噪聲設備,并采取有效的消聲、隔音和減振等綜合降噪措施,確保廠界環境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3類標準。
4、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按照“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貯存、處理和處置,規范設置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臨時儲存場所,貯存能力、面積等應與產生量相匹配,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規范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加強全過程規范化管理,危險廢物應規范收集、貯存,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就近進行無害化處置。嚴格按規定做好危險廢物的轉移工作,并強化危險廢物運輸過程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5、項目《報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總量為:NOX≤0.004t/a,VOCs≤1.4486t/a。根據泉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服務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環保〔2025〕9號)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小于0.01噸的建設項目,免購買排污權交易指標”,項目廢氣污染物總量指標氮氧化物小于0.1t/a,無需購買氮氧化物指標;根據VOCs排放1.2倍削減替代要求,從我縣第二批有機廢氣削減量中調劑出1.73832噸/年為該項目新增VOCs削減替代來源,該項目新增VOCs排放總量控制在1.4486噸/年以內。
6、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規范設置排污口和標志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制定并嚴格落實監測計劃,并按《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做好信息公開。
7、項目建設應同時符合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消防、城管執法等職能部門要求,按照安全生產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按相關規定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及備案工作,嚴格落實備案后的應急預案,按規定開展必要的培訓、宣傳和演練,定期進行修訂與完善。應新建設1個容積不小于15m3的事故應急池和切換閥,同時和現有工程已經建設的容積為615.6m3事故應急池通過管道和泵站相接,實現兩個事故應急池的互聯互通,確保事故狀態下的事故廢水得到有效收集。配備應急設施器材,定期組織應急人員演練,做好區域風險應急聯動工作,一旦發生環境風險事故,必須立即啟動環境應急預案,有效防范環境風險,確保周邊環境安全。
三、報告表經批復后,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應依法依規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批準超過五年未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四、應嚴格執行環?!叭瑫r”制度,在項目投入生產前,應依法申領登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項目竣工后,應依法依規開展竣工環保驗收,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請泉州市永春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加強項目建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鏈條環境監管要求,做好該項目環?!叭瑫r”監督檢查。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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