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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罰款金額(萬)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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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輝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91350525583105006J |
陳秀仁 |
閩泉環罰〔2025〕266號 |
違反了《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5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以下違法行為:11月4日當事人2號生產線正常生產,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在運行,泉州市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對2號生產線廢氣處理設施外排廢氣進行手工監測采樣。11月5日,執法人員和泉州市瀚信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監測人員進一步檢查,檢查時當事人2號生產線正常生產,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在運行,監測人員對2號生產線廢氣處理設施在線監控設備開展比對監測。根據福建省泉州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閩泉環站〔2025〕氣第11號)顯示:11月4日當事人2#窯爐廢氣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濃度是285mg/m3,超過《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及修改單中二氧化硫濃度標準限值(二氧化硫排放濃度≤150mg/m3)。根據泉州市瀚信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XRW25110504)、泉州市輝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煙氣在線監測系統(CEMS)運行比對(報告編號:閩瀚信比對25110504)顯示:11月5日當事人在線監控設施流速準確度比對結果不滿足《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相關要求。經過調查,當事人2024年第二季度、2025年第三季度未對在線監控設施開展全流程校準。 |
《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 |
罰款 |
對超標排放廢氣的行為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玖仟元,對重點排污單位未定期檢定、校準,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叁仟元,總計共處罰款人民幣壹拾陸萬貳仟元 |
16.2 |
2025.12.30 |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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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長綠食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
91350525315681664R |
劉文聚 |
閩泉環罰〔2025〕267號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以下違法行為: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法定排污口進行采樣,根據2025年12月9日泉州市永春環境監測站提供的《泉州市永春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報告編號:永環站監〔2025〕水35號),12月3日當事人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水質情況為:色度16倍、懸浮物58mg/L、化學需氧量3870mg/L、氨氮89.6mg/L、總磷0.485mg/L。其中,化學需氧量濃度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化學需氧量≤500mg/L),氨氮濃度超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表1中B等級標準限值(氨氮≤45mg/L)。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
罰款 |
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柒仟元 |
12.7 |
2025.12.30 |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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